为规范CFP®系列认证持证人的再认证工作,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(FinancialPlanningStandardsBoard,英文缩写为FPSB)授权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FPSBChina”)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CFP持证人、AFP®持证人、EFP®持证人以及CPB®持证人(以下简称“持证人”)。
二、再认证的申请与受理
根据《金融理财师认证办法》、《金融理财管理师认证办法》及《认证私人银行家(CPB)认证办法》的规定,CFP系列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。
FPSBChina在持证人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开始受理再认证申请,持证人应主动向FPSBChina提交申请,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再认证:
(一)在证书有效期内保持其专业技能并履行其道德义务,遵守FPSBChina颁布的相关规定;
(二)满足《CFP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》的规定;
(三)向FPSBChina披露其在证书有效期内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;
(四)缴纳再认证费用。
申请再认证的具体操作程序请参见FPSBChina发布的《CFP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与再认证操作手册》。
FPSBChina有权向公众披露持证人的认证状况,包括但不限于持证人姓名、证书编号和证书有效期。
三、证书的失效与恢复
持证人如果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提交再认证申请,或提交不符合要求的再认证申请,其证书将自动失效。
证书失效的持证人可以向FPSBChina提交恢复证书有效性的申请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可以恢复其证书的有效性。具体办法如下:
(一)证书失效两年(含两年)以下的,如满足以下条件,可以恢复其证书的有效性:
1、提交恢复CFP系列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申请;
2、补足失效期间按照《CFP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》规定应完成而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;
3、承诺遵守FPSBChina颁布的相关规定;
4、缴纳包括证书失效期间的认证费;
5、缴纳恢复认证手续费。
(二)证书失效两年以上五年(含五年)以下的,如满足以下条件,可以恢复其证书的有效性:
1、提交恢复CFP系列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申请;
2、AFP持证人和EFP持证人需重新参加并通过相应认证考试,CFP持证人需重新参加并通过《综合案例分析》科目的认证考试,CPB持证人需重新参加科目一(CPB专业知识考核)的认证考试;
3、补足失效期间按照《CFP系列认证持证人继续教育管理办法》规定应完成而未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;
4、承诺遵守FPSBChina颁布的相关规定;
5、缴纳包括证书失效期间的认证费;
6、缴纳恢复认证手续费。
(三)证书失效五年以上的,必须重新满足“4E”要求方可进行认证。
四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。原《CFP系列认证持证人再认证和证书失效与恢复办法》废除。
五、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现代国际金融理财标准(上海)有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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